Page 138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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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机制发展滞后于权利保护机制的问题。与时俱进地补充、完善数字经济环境下的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举措。
                  一是强化对公众合理使用权益的保障。权利限制机制发展滞后于权利保护机

             制的问题,在著作权法领域尤为突出。前文提到的技术措施保护制度对合理使用
             的冲击,就是典型的例子。虽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可以避
             开技术措施的例外情形,但是这些例外情形种类很少,限制条件严格,其赋予公
             众获取、使用作品的利益远远低于合理使用制度规定的,难以弥补合理使用制度

             受到的冲击。建议在《著作权法》合理使用规则中增加一款规定:“著作权人不
             得任意排除、限制、损害公民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合法权益”。在法律适用层
             面,当合理使用的需求受到技术措施的阻碍时,应当允许需要合理使用的主体向
             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由此,有必要强化对公众合理使用权益的法

             律保障,让合理使用制度能够更好地在数字时代应对技术措施的冲击,继续发挥
             其价值,为数字创新提供助益。
                  二是适度拓展权利限制类型。大数据挖掘分析、人工智能系统开发训练是具
             有重要价值的数字创新活动,在上述活动中复制他人作品内容的行为,通常具有

             产业规模和商业目的,且与“适当引用”作品的常规情形差别甚大。在我国现有
             著作权制度下,上述行为难以构成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的情形,很可能
             因为著作权人的拒绝许可或要价过高而无法开展。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已明确将
             “文本与数据挖掘”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纳入“权利的例外与限制”情形,

             降低了此类行为的著作权壁垒。我国可借鉴相关经验,增设相应的权利限制类型,
             减少数字创新活动遇到的障碍和带来的风险。
                  三是强化对巨型数字平台知识产权运营的反垄断规制。能否提供具有强大引
             流能力的内容资源,关系到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能否有效参与市场竞争。当前,

             一些巨型数字平台凭借其资本实力,流量优势,买断大量数字化内容的知识产权。
             基于平台经济极强的头部效应和锁定效应,巨型平台只要掌控大部分最具市场吸
             引力的“头部资源”的知识产权,就可以依靠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制造市场壁垒。
             当壁垒高到一定程度,竞争者陆续减少,垄断就可能出现。垄断局面会损害创新

             动力和公众福利,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对于巨型平台的上述行为,有必要
             通过反垄断法加以规制。我国反垄断部门已在执法实践中进行了积极探索,通过
             “独家版权限制令”等方式引导巨型平台规范运营知识产权。要在个案基础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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