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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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三)中国法理学的历史与发展趋向
                  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值得思考,全国几百个法学院的部门法课程或许会千
             篇一律,但这绝不会发生在法理学这门课程身上。尽管有学校指定教材,但是教

             授法理学的老师课堂讲授重点以及阐述风格往往各有不同,造就了法理学课堂的
             独特性。为何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基础课程没有统一的授课内容和授课思维,这
             需要在法理学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寻求答案。
                  改革开放后至 20 世纪 90 年代末的中国法理学。这一时期法学学科建设的重

             要任务是形成具有凝聚力的学科基础共识,这一时段的法理学习惯被称为“法学
             基础理论”,主要涉及法律的本质与一般规律、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中
             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等内容。借助马
             克思主义法律原理和中共党史的文献,借鉴国外的规范法学范式,大概基于相同

             的意识形态和哲学倾向,因此这个时段的法理学可以算具有一个内在统一的知识
             体系与框架。但是作为国内法学理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的分析实证法
             学指导思想依旧是两个不同的体系。
                  21 世纪至今的法理学。与 20 世纪的法理学相比,本世纪的法理学大概主要

             关注“本体论”“法的起源与发展”“法的运行”“法的作用和价值”“法与社
             会”等问题。相形之下,可以发现法理学作为法学学科的基础,存在着内涵变化、
             共识不足的明显现象。一个学科如果前提不明确、边界不清晰,往往就难以有序
             地推进、成长。法理学,是法的纯粹理性,是法的智慧之学,在所有的法学学科

             中,法理学是属于“形而上”的领域的。因此,它的定位需要比其他部门法学要
             高,以此来审视部门法的缺陷,并为部门法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法教义学
             并非简单的“法条主义”“三段论”,也并非耶林笔下的“概念法学”,如果承
             认两者是可以画等号的关系,就是在某种程度上“误解”了法教义学。法教义学

             的集大成者“潘德克顿”学派是一门规范的学科,是一种高度的形式理性。当用
             规范审视事实的时候,存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转化,并非一种单纯的形式主义或
             机械论,而是与社科法学存在着某种相通性。同时,尽管法教义学与部门法学的
             关系密切,尤其在民法和刑法领域,已经形成了稳固的研究传统,但两者依然有

             很大的差别。
                  法教义学是搭建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则之间的桥梁,是一种实践理性。法教义
             学更多的是在司法层面上解决法的适用问题,考虑如何在尊重法律秩序和法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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