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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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理学体系与发展创新
果。法典化是所有法典都具有的一般性特征。
法典是系统化、综合化的法律体,是对一些零散的判例或法律进行编辑、安
排和系统化的过程,通过这些活动使一些法律形成一个有序的法典。法典与法律
汇编的区别就在于其法典内在价值体系和外在规则体系的统一,因而,体系化就
是法典最本质的特征。法典的体系化特征包括形式和内容的一致性、逻辑上的自
足性和内容上的全面性。形式的一致性主要针对的是外在规则体系。规则体系是
概念到规则再到制度的层层上升的逻辑关系结合体。规则体系的一致性即要求概
念、规则和制度之间不存在冲突和矛盾,形成和谐统一的整体性关系。内在的一
致性指的是法典的价值体系,也是法典存在的精神意义和合理性基础,即要求法
典所包含的各项基本价值之间的和谐统一。逻辑上的自足性是规则体系本身所具
有的要求。规则体系作为人类活动的指南和法官裁判的依据,其本身就需要严密
的逻辑自足性。不论是概念之间、规则之间还是各种法律制度之间,都需要严谨
的逻辑作为体系建构的连接。内容全面性则是法典作为典章所需具备的特征,是
指将同一领域同一性质的法律规范按照内在一致的逻辑和制度结构整合起来,覆
盖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为主要社会关系活动提供基本法律规则。因此,从法典
化的一般性特征来看,法典化的发展是国家法制体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
法律制度化、体系化的蜕变。
我国之所以制定民法典,是因为历史发展阶段的要求。对于西方法典国家来
说,一个国家的立法史开始于法典的颁布,或者说是从法典颁布时起变得清晰的。
法典是一场统一化进程的起点。而对于我国来说,虽没有西方意义上法典的传统,
民法典的制定也并不是立法史的开端,但却是立法史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法律
体系研究的制度化、体系化进入了新的阶段。改革开放 40 年,法学发展 70 年,
我国的国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基础的积累和法制体系的发展都呼唤着
法典的到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了发展的新时期新阶段,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
求推动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指
明了制度建设作为实践解决方案的具体方向。制度以规则为基础,制度之治就是
规则之治,因此国家治理现代化要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治理现代化必须以法制体
系为依托。虽然 2011 年我国宣布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法律体
系的形成并不意味着法律发展的终止,而是法律发展的基础。社会变迁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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