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7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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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理学体系与发展创新
(一)法是一种社会存在
法,是我们人类社会独特的产物,没有人类进化演变的发展,就不会有法的
诞生、发展、完善。就我们目前的知识范围言之,人类社会以外的动物世界,尽
管也有种种不同的沟通工具,但还没有发现在哪一种动物的生存空间里有类似于
人类的法一样的调整工具。法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而产生的,并且是跟随着
人类社会生活的变迁与进步的足迹而变化和发展的。法具有社会属性,法的社会
属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如罗伊德所倡言,法律作为社会存在“不能不反映——
不论多么偏狭或不完整——它所存在的社会,倘若那个社会本来就有冲突存在。
它们必定会在法律结成的网罟中出现。”而且“法律本身就是解决社会冲突的
一项工具。它的存在即或不能当作今天纷乱社会的一副灵丹,至少也是一种止
痛剂。”因此,法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无时无刻地伴随着我们。
(二)法是社会力量对比状况的反映
社会的发展和转型的机制涉及从制度、结构到行为以及文化的各个方面,但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是社会力量的组合及其变动。社会力量乃是人们基于不同
的自然状况和社会利益追求而凝聚成的不同的社会群体、集团、阶层与阶级、种
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集团等。不同的利益追求,也就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社会力
量。有学者提出: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利益获得和利益受损的状况,将我国
分为四个利益群体或利益集团,即特殊获益者群体、普通获益者群体、利益相对
受损群体和社会底层群体。不同的社会力量在追逐各自利益的过程中,不可避免
地会产生相互合作、相互制约与彼此冲突。当这些社会力量发生冲突时,就需要
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进行调整和解决,从而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利益结构。因
此,我们说,法律表征着各派社会力量的对比状况,法律就是产生于各个有组织
的利益群体之间的斗争与斡旋。
(三)法是一种强制的社会秩序
社会学是关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条件和机制的综合性具体社会科
学。它是研究社会秩序和社会进步的科学。古尔维奇说,法是秩序或不同社会关
系及社会生活和谐的表现,因此,法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表现的社会关
系及它所调整社会或群体的性质。法可以是创制的,也可以是非创制的;可以是
事先确定的,也可以是事后创造出来的或直觉的。它可能包括、但非必然地包括
一个外来的强制规定。马克斯·韦伯认为,“如果秩序受到了强制(肉体的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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