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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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理学体系与发展创新


               强调理论法理学自身的独立性,是法理学发展的现实所需。
                   二是未形成共识性的法理话语体系。仍以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
               为例。民法典第 1034 条将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界定,其与《网络安全法》相类似,

               都采用的是“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而 2020 年
               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却采用“已识别或可识别且与自然人有关的
               各类信息”的定义方式。从“识别”的路径,转变为“识别 + 关联”的路径,
               这无疑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基本法,要注重与其他各

               类单行法律的衔接问题,不仅要与之前的法律进行衔接,还要为以后的法律制定
               留下空间和余地。有关“个人信息”的概念或许只是一个小问题,但其反映的却
               是法律制度体系共享概念的缺失,其背后隐含的是共识性的法理话语体系未真正
               建立。

                   概念是感性认知上升为理性认知的社会发展需求的必然,是体系、理论、范
               畴的基础。每一个概念都是一个节点,概念的集合形成概念体系,概念之间的目
               的整体性、逻辑一致性、关系交互性使得概念上升为理论体系,从而为制度的形
               成提供基础和前提。我国现阶段已经基本建立了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理论体

               系和教育体系,但我们仍然无法与国际学术界做到交互性的学术共享,仍然处于
               后发跟随的状态。因此,运用汉语构建中国法学概念、形成中国话语体系、营造
               中国话语氛围就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工作。
                   (2)民法典反映的工程法理学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是体系性、法典化的制度建构不成熟。以法人的分类问题为例(民法典第
               76—101 条)。民法典将法人分为三类,仅从概念来看,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
               是相互对应的概念,二者包含了所有的法人范围。民法典在此基础上设定特别法
               人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三个概念无法形成逻辑严密的体系。这所反映的是民法

               典关于法人的分类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不明确,未能真正实现分类的目的,也
               为其实际适用埋下隐患。柳经纬教授还曾指出,民法典总则编、人格权编、侵权
               责任编均规定人格权,内容多有交叉重复,且许多内容可能已经超出了民法调整
               范围。李建华教授针对民法典的编纂也曾提到,关于知识产权和商法的内容,我

               国的基础理论研究还不到位。民法典的颁布并不单纯是一部法典的颁布,其标志
               着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化的进一步完善。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的根基,是民事法律
               制度的母法和根本法,是一切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因此,民法典与其他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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