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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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Legal Theory Analysis and Innovation
涉及的法律知识体系庞杂,程序繁琐,一般的劳资双方当事人很难独立完成纠纷
化解,往往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相对劳动争议的标的额来讲,当前的纠
纷化解机制所用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高,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
2. 劳动争议化解的“信息孤岛”现象严重
在“一调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化解机制下,参与的部门主要包括基层调解
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其中基层调解组织的形式主要是人民调解委
员会,属于群众自治组织,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
授权,依法独立以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
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审理纠纷。三者分属不同体系,适用不
同的规则,资源难以共享,信息难以互通,运行过程中重复劳动现象严重。以仲
裁和诉讼为例,两者在程序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都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庭审、
裁决等流程,但由于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仲裁阶段的信息无法带入诉讼阶
段,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提起诉讼,所有流程都要从头开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意识到这一问题,要求各自的系统进行对接,但在落实推
进过程中面临诸多技术和机制上的障碍,目前不同部门的平台仍然相对闭合地独
立运行,不仅线上机制与线下机制未有效整合,而且与其他行业、组织建立的化
解平台未实现全面对接和信息共享。
3. 劳动争议化解的预防机制欠缺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高发,表面上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劳动者权利
意识不断提高,但背后的原因却是纠纷预防机制欠缺,非诉讼解决机制边缘化。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特色是建立了涵盖调解、仲裁、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方
式的处理程序,并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快捷简便的方式解决,但由于当事人无法
在纠纷发生的早期获得中立、客观的信息,从而准确理解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
提高对案件的认识,导致当事人在选择救济路径时存在失衡的现象,过分依赖仲
裁、诉讼等刚性救济,忽视调解等灵活友好方式。此外,随着私营企业中小企业
数量急剧增加以及市场竞争的加剧,致使企业将主要精力投入生产经营领域,加
之民营企业工会作用发挥不足,企业本身的劳动争议解决能力与意愿严重弱化。
企业是劳动争议的发源地,企业内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处理做得不好,溢出到企业
外的劳动争议就会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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