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与质量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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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事故时不完全按照有关规定来进行救援处理的事例比比皆是。因此,我国目
前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已经初步建成,但在具体规定和实践操作
方面还有待完善。
(三)我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法律机制问题
随着对特种设备危害性的进一步认知,我国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监管力度
有所加强,相关的技术规定也愈发严格,立法以及对国外技术与经验的借鉴不断
跟进。近年来我国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率有了一定的改善,应急救援技术不
断提高,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特种设备事故率是其 6 倍之多,其中死亡
3 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所占比重较大。在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方面,尚存在很多不
完善的地方,如应急处理法律规范规定不一、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平台缺失以及实
践与立法脱轨等问题。事故应急处理法律机制的问题是导致我国特种设备事故应
急处理不力的重要原因。
1. 应急处理法律规范规定不一
如前所述,我国现在已经初步建立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法律机制。但是
在法律和行政立法规定较多的背景之下,事故应急处理的实践中往往会发生法律
适用乱象。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
在当同一法律位阶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时,特种设备使用者、监管
部门以及救援机构在适用法律时会发生适用依据冲突的问题。我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安全生产法》中均规定有关负责人与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上报,
但没有规定上报的具体时间要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特
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报至国务院时间最迟不得超过 4 小时。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特种设备发生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
或者业主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 2 小时,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质检总局,最迟
不超过 2 小时,发生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4 小
时内报告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
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上述 3 个规范性文件均是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
法规,但是其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之后的上报时间规定却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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