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及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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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税四期”下企业常见税务风险








                第二章  “金税四期”下企业常见税务风险






                            第一节  虚开发票的常见类型及风险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及对税款的侵蚀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确立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以下简称专票
             虚开)现象从未间断。目前,专票虚开案件呈高发态势,税务机关对虚开行为的
             打击力度亦不断加大。当前虚开专票已从最初的单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表现
             为目的的多样化。虚开的结果从数据上看未必侵蚀国家税款,但危害了发票管理

             秩序及税收征管秩序。然而,截至目前,虚开专票案件的行政定性标准及刑事定
             性标准仍缺乏专门的具体规定。实务中,除去虚开税额数量方面的标准,其行为

             性质的定性表现出兼容性及模糊性。因此,对于同一性质的案件,不同的行政机
             关及司法机关有时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定性。
                 1. 虚开专票的行政定性标准
                 2010 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首次使用了虚开的概念,

             该办法规定了三个虚开主体,即为他人或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
             他人虚开。在内容上,该办法认为只要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便属于
             虚开专票。但虚开专票的最初行政定性,却源于《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该文件规范的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条件问题,其中并未提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行为。但该文件出台后,物流、
             发票流、资金流相一致的“三流一致”逐渐成为税务机关对于专票是否虚开的行
             政定性标准。由于“三流一致”标准建立在严格的业务流程之上,实务中交易类

             型千差万别,该标准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因此,税务机关在之后的运用过程中,
             对“三流一致”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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