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及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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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税四期”下企业常见税务风险
两类原因:一是为拉升终端交易价格,又避免终端交易价格较初始购货价格相差
悬殊而在中间环节设计加价。该种操作中,中转企业仅获得真实交易的数量及价
格,因加量加价而产生的资金通过其他渠道返回销售方或销售方指定的第三方。
二是受票方的部分买票行为。受票方为多抵扣进项税额或骗取出口退税,在与开
票方存在少量的真实交易情况下要求开票方加量加价开具增值税专票达到目的。
该种行为下仅存在两个主体。其与恶意买票行为的区别,是存在一部分真实交易。
(4)对开环开发票及暴力虚开发票
对开环开发票的前提是不存在真实交易,企业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
夸大销售业绩或制造虚假繁荣而虚增交易环节,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票。由
此可见,无真实交易地对开仅涉及两个主体,环开可能涉及多个主体。该类虚开
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亦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
此该类行为亦是 2004 年的《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中倾
向不认定虚开犯罪的行为。暴力虚开情形下,企业出于虚开发票的目的而注册登
记,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实施虚开行为,但并不刻意伪造与虚开相符的资金流、
货流及票流。开票企业通常存续时间较短,虚开一定数量发票后,不进行纳税申
报而终止营业。企业因此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
员等被列入黑名单。
(5)善意接受虚开发票
善意接受虚开专用发票的概念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 号)。根据该文件,
受票方与开票方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其自销售方取得的虚开发票属于据实开具,
销售方开具的发票虽属于所在省的专用发票但取得途径不合法,受票方对不合法
的情况并不知情则构成善意取得。该情况下对受票方不按虚开处理,但除非受票
方从销售方处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否则不能获得抵扣税款及办理出口
退税。上述善意接受虚开的条件存在于手工开具专用发票的时代,目前,随着全
电发票全面运用和“金税四期”即将上线,国税发〔2000〕187 号文件规定的善
意接受虚开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环境基础。然而,在认定受票方是否构成虚开的实
务中,亦应将主动接受还是被动接受的成因作为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三)虚开专票对增值税税款的影响
虚开专票行为对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影响,须从开票方、受票方双方的综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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