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及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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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税四期”下企业常见税务风险




             否存在挂靠协议,分为挂靠式代开与非挂靠式代开。
                 (1)挂靠式代开
                 第三方与代开方协议,由代开方与受票方签订交易合同,代开方向受票方收

             取款项并向受票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交易内容由第三方向受票方实际履行。该类
             代开行为是受票企业在购入货物、服务或劳务时不能从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导致的。受票方不能正常取得进项发票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第三方为个人
             或不具备经营资质,但不愿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代开,所开具的
             专用发票征收率只有 3%,抵扣率较低;二是第三方为免征增值税的企业或其他
             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另外,受票企业向下游企业销售时,下游企业要求开具一般税率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极大增加了受票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挂靠式代开行为应运而生。该种代

             开亦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39 号公告)中规定的代开行为。根据该公告,代开方以自
             己的名义与受票方交易,向受票方收取款项并按交易情况据实开具专用发票,且
             专用发票合法取得,不构成虚开。因为挂靠的本意即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

             行经营活动,挂靠代开行为中虽然由第三方向受票方履行交易内容,但该履行行
             为应视为代开方的行为。挂靠式代开行为仅强调代开方与受票方的合同关系及资

             金流、票流关系,并不强调物流关系。
                 (2)非挂靠式代开
                 该种代开不是基于挂靠关系的代开,代开方与第三方不存在挂靠协议。代开
             方与受票方亦不存在交易合同关系,但在第三方与受票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由

             于第三方无法为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方或受票方与代开方取得联络
             并由代开方向受票方开具专票。该种代开行为下,交易资金不是由受票方流向代

             开方,而是流向第三方。该类代开行为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39 号公告
             规定的条件。非挂靠式代开与挂靠式代开的成因,皆是真实交易下的第三方无法
             为购买方开具专票,二者的区别仅是形式要件问题。目前,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是
             存在该类代开现象的典型企业。该类企业购买废旧物资时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但

             销售时需要按一般税率计算纳税,因出现较大的进项税额缺口而寻求其他一般纳
             税人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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