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及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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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及筹划思路
            Enterprise Tax Risk Management and Planning Idea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Fourth Phase of the Golden Tax Project
            负进行分析。上述的各类虚开行为,除挂靠式代开专票行为及受票方善意接受虚
            开发票,已经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上的虚开外,从行政认定角度,其他各类行为
            皆是侵犯增值税发票管理秩序的行为,应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而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但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刑事上的虚开,须结合行为人开具发票的目的及是否造成国
            家税款损失的综合结果去考量。因此,对国家税款侵蚀数额的认定极为重要。
                1. 增值税抵扣链条持续的情况
                由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原因,开票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产生销项税额,受票

            方接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行为,除
            农产品收购发票外,其他开具行为客观上皆保持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开票方与受
            票方的具体做法不同,对国家税款的影响亦不同。一是开票方按期足额缴纳了增
            值税销项税额,受票方抵扣了进项税额,双方综合税负为零,不会对国家增值税

            款造成侵蚀;二是开票方不纳税而受票方抵扣进项税额,受票方骗取了相当于进
            项税金额的国家税款。实务中,除暴力虚开的出票方一般不履行纳税义务外,开
            票方均就其开具的发票缴纳销项税额,而受票方亦是为了抵扣进项税款。因此,
            增值税抵扣链条持续情形下,暴力虚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他类型的虚开无论

            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均保持双方税负的持平,未并侵蚀国家税款。即使开票
            方存在增值税发票空余额度前提下而为的虚开,其虚开专票缴纳销项税额,受票
            方抵扣进项税额,亦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开票方因真实交易未开票产生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空余额度,虽然构成虚开的原因行为,但该部分未开票销售额不属于

            虚开行为,而应属于偷税行为。
                2. 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的情况
                若受票方企业接受虚开的专用发票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实现对进项税额的抵
            扣,或者开票方仅是为自己虚开,并不存在受票方,则此时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

            国家虚增了相当于销项税金额的税款收入。增值税链条断裂的另一种情形,是购
            买方的上游不存在缴纳销项税额的纳税主体。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亦不是依据增
            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依据完税凭证或收购发票。历史上曾存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运输业发票及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四种情况。

                目前,运输业发票及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凭票抵扣制度已经废除。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由海关开具,由于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系统的不完善,一些不法企
            业取得真实进口企业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后进行冒抵的行为,但该行为属于偷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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