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及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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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及筹划思路
Enterprise Tax Risk Management and Planning Idea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Fourth Phase of the Golden Tax Project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代开行为
(1)收购免税农产品的人货分离开具发票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其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时,应由收购单位自
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按规定,开具发票时须取得农民的身份证件以证明交易
的真实性。出于各种原因,收购方无法取得真实交易农民的身份证件。为保证进
项税额的抵扣,收购方通常借用非交易农民的身份信息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该
种人货分离开具发票方式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由于现行政策对农产品收购发票采
取了“事先申领、自开自抵、留存备查”的税收征管制度,管理比较松散,因此,
不存在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伪造购销合同及农户身份信息等资料,虚开牟利的
现象亦比较严重。该类没有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属于暴力虚开行为,与存在真实
交易背景的人货分离开具发票性质不同,应区别对待。
(2)受票方恶意买票
从开票方的角度,若其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或者其他原因不需要发票的购
货方,销售方亦未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票,则销售方存在增值税专票的空余额
度。该种情况下,销售方将空余额度开具专用发票,出售给需要发票的受票方而
收取开票手续费,卖票部分的销售额抵顶了其未开票销售额。从受票方的角度,
若受票方与其他方存在真实的购货交易但无法从对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
而向开票方“买票”,该种情况应当归入非挂靠式的代开行为中。若受票方买票
的原因并不是出于真实交易下无法取得的进项发票的缺口,而是单纯为虚抵进项
税额或骗取出口退税恶意买票,则符合对“恶意买票”行为的归类。
(3)名称及数量金额失实开具发票
该类行为以存在真实交易为前提,但发票开具时的名称或数量或金额与实际
交易不符。行为可能涉及开票方与受票方两方主体,亦可能涉及多方主体。纳税
人开具名称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通常存在两个动因:一是为偷逃增值税,二
是为偷逃其他税。
目前,最为典型的是石化企业的变名销售。变票的商贸企业从原油供应商处
购得原油、沥青等非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在“变名销售”交易链条中变更专用发
票上所载货物名称为燃料油等成品油并回流到生产企业,制造生产企业未生产成
品油的假象,意图规避生产企业缴纳消费税的义务。石化企业的变名销售,其目
的是偷逃消费税,而非增值税。对于数量或金额失实开具增值税专票,主要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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