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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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商标运用管理
合资公司,开拓中国市场。国内很多企业与外方合资时,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
标所有权作价入股,或将商标使用权作为出资入股。多年合资经验表明,中方企
业以商标所有权出资后,可能将永远失去注册商标权,而且很多高知名度民族品
牌最终在合资公司采用雪藏或打压手段后消失了。中方企业以商标使用权出资,
如果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没有预先设置品牌保护条款,最终也会导致高知名度
商标渐渐淹没于同类商品之中。
三、商标权出资风险的防范
(一)明确商标权出资方式
企业以商标权出资,应当明确约定商标权出资方式,避免因出资方式争议导
致纠纷。企业以商标权出资时,可以将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作为选择出资方式的主
要依据。如果企业注册商标只是一个普通商标,相对来说知名度不高,可以采用
商标所有权出资方式。即便投资失败失去商标权,企业重新注册商标的代价也不
是很高。如果企业注册商标已经是驰名商标或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则应当
采用商标使用权出资方式,以免失去对商标权的控制,导致前期努力化为乌有。
对于出资企业来说,即使以商标使用权出资,也还是有选择空间。从有利于出资
企业的角度,最好采用普通使用许可方式,次之采用排他使用许可,最后才选择
独占使用许可方式。
(二)遵循商标权出资程序
企业以商标权出资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出资程序。如果以商标所有权出资,
应当委托商标权价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与出资各方商量作价金额,再与被
投资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并依据《商标法》第 42 条的规定报商标局核准。
如果企业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
根据《商标法》第 43 条的规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
(三)约定不予核准转让补救手段
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不予核准商标转让,那么出资合同中约定商标权
出资转让条款是否有效?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第一,该条款有效。商标权
核准转让相当于物权变动过户行为,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商标权出资人仍负
有合同义务。第二,该条款不生效或者无效。商标局核准行为属于审核性的行政
行为,属于合同法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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