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1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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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商标运用管理



                                  第五节  企业商标权出资管理



                   一、商标权出资的概念

                   商标权出资,是指商标权人以商标权作为出资财产投入公司,并取得公司股
               权的行为。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
               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尽管
               商标权出资与实物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一样都需要进行评估作价,但是区别还
               是比较明显的。实物和土地使用权都有相应比较确定的市场价格,而商标权没有
               比较确定的市场价格,很难准确评估。商标权作价金额最后的确定还是需要公司

               设立发起人之间在评估金额基础上进行协商。
                   商标权出资两种方式:第一,以商标所有权出资。商标权出资后,企业必须
               将商标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并经过商标局核准同意。企业将失去商标所有权,

               而被投资公司将获得商标所有权。第二,以商标使用权出资。商标使用权出资,
               也称商标用益出资,是指不转移商标的所有权,只转移商标的使用收益权作为出
               资。商标权人按照协商好的条件将注册商标许可给被投资企业使用,但是商标所
               有权没有变动,依然属于出资人所有。


                   二、企业商标权出资的风险

                   (一)出资方式约定不清晰
                   企业商标权出资包括企业商标所有权和企业商标使用权出资两种方式。商标

               使用权出资实际上相当于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又包括独占使用许可、排
               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采用商标使用权出资方式,不能够让商标权人一次
               性、永久或不可恢复地丧失支配和使用商标的权利,否则这种商标使用权出资合
               同(实质上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很可能会被认为超越了商标使用许可的界限,
               容易被认定为名为许可、实为转让,有规避商标转让管理制度的嫌疑,增加了合

               同或相关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②相对而言,独占使用许可方式对被投资公
               司来说最有利。如果被投资公司仅仅享有注册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则意味着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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