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0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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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产的真实情况,或以不公平的市场价格转让资产等。最后,维护商标权的稳定性。
             发起人将基础资产转给特殊目的机构之后,仍然要积极维护商标权的稳定性,按
             时续展,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防止商标权淡化或退化等,从而确保商标证券

             化基础资产的稳定性。
                 (二)隔离已转让基础资产
                  发起人将商标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之后,必须将基础资产相
             关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例如,以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作为基础资产,实际上就是

             以协议中的债权性收益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特殊目的机构应当拥有所购买资产
             的账簿、会计记录,实现对收款账户的控制权。如果发起人在基础资产转让之后,
             仍然控制收款账户,就存在基础资产与发起人资产混淆的风险。同时,发起人应
             当尽量避免直接与基础资产有任何关系。发起人不要与特殊目的机构签订回购条

             款或者追索条款。如果基础资产需要增级,应当采用外部机构进行增级,发起人
             不应当直接对基础资产进行增级。当然发起人可以对外部增级机构提供反担保。
                 (三)确保“特定目的机构”的独立性
                  发起人要进行商标资产证券化,需要设立特殊目的机构。不可否认,特殊目

             的机构必定会受到发起人的影响。然而,为了确保转让给特定目的机构的基础资
             产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实现风险隔离,发起人必须确保特殊目的
             机构的独立性,不得操纵或影响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必须保持如下方面
             的独立性:第一,机构独立。特殊目的机构应该有独立的组织名称、办公地点和

             工作人员。第二,意思独立。特殊目的机构应当能够具有独自表示意思的机关。
             特殊目的机构应当有独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自主地决定基础资产
             的相关事务,而不是听命于发起人。第三,财产独立。特殊目的机构与发起人之
             间的资产转让有明确的文件记载并办理了相应的法律手续。特殊目的机构有独立

             的账户和会计记录。第四,利益独立。特殊目的机构与发起人之前所有权关系明
             晰,不是利益共同体。特殊目的机构没有向发起人提供贷款或贷款担保。特殊目
             的机构与发起人之间的业务往来符合市场原则,遵循了正常交易规则。第五,责
             任独立。特殊目的机构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需要发起人承担连带责

             任。特殊目的机构已经取得了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书,表明发起人在破产时,
             不会“实体合并”特殊目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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