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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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能有其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存在使用相同商标的竞争对手。因此,采用哪一种
             商标权出资方式对于被投资公司来说影响是非常大的。如果商标权出资方式约定
             不清晰,必然引发相关的投资纠纷。

                  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案例。例如,甲公司拥有一件在无锡地区享有盛誉的
             注册商标,但因公司资金不足而难以扩大规模。乙公司是一家投资公司,看上了
             甲公司的商标,遂提出与甲公司进行合作,希望借其商标名气迅速发展。两公司
             一拍即合,计划由甲公司出商标权、乙公司出资成立新公司进行发展。但在办理

             相应手续的过程中,甲、乙公司对商标权入股方式产生了争议。甲公司想以注册
             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入股,乙公司则要求甲公司以商标权出资。这个案例实际
             上就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在商标权出资方式上约定不清晰导致的。
                 (二)未遵循商标权出资程序

                  企业以商标权出资时没有遵循法律规定的出资程序,也会有较大风险。企业
             以商标权出资应当先做价值评估,确定好出资金额,然后再向被投资公司办理相
             关出资手续。
                 (三)不予核准商标权出资转让

                  企业以商标所有权出资,必须将注册商标转让给被投资公司。根据中国《商
             标法》第 42 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并且共
             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在转让注册商标时,还应当将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
             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商标局

             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的,将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
             局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可以不予核准。这意味着企业商
             标所有权出资并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由于“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
             良影响”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商标所有权出资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实践中,

             商标权投资都是在被投资公司成立后才办理转让手续。一旦商标局对出资人转让
             注册商标行为不予核准,将导致出资人出资无法到位,从而严重动摇股东或者合
             资双方的合作基础,使公司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对参与合作的任何一方来说,
             都是一种巨大的风险。

                 (四)无法控制注册商标权
                  企业商标权出资的最大风险在于投资失败,又可能失去对商标权的控制。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是中国引进外资的一个高潮期。许多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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