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8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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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发起人的资产与特定目的机构的资产在法律上彻底隔离。作为接收方的特定目的
             机构有权力对受让的基础资产进行抵押和交易。作为转让方的发起人对转出的资
             产不能够再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即便发起人破产,也不会影响到转让后

             的基础资产。发起人只有将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特定目的机构,才能达到将风险
             转移给特定目的机构的效果。
                  实践中,有几种情形可能导致基础资产转让而不构成真实销售。第一,发起
             人与特殊目的机构合谋欺骗投资者。发起人与特殊目的机构合谋一起隐瞒商标证

             券化基础资产的真实情况,或者以不公平的市场价格转让资产,将风险留给投资
             者。第二,发起人存在欺诈行为。作为发起人的企业对自己的商标资产的真实情
             况是最清楚的。如果发起人隐瞒了商标许可情况(例如商标许可类型、被许可人
             信息、商标许可费违约)和商标法律状态(可能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况,再将基

             础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则属于资产转让欺诈行为。如果不能解决发起人利
             用信息优势“套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会非常突出,资产证券化就无法
             持续开展。第三,发起人未将资产的权利义务转给特殊目的机构。发起人与特殊
             目的机构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之后,仍然能够对转出的资产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

             在资产转让结束后,对发起人与特定目的机构的关系进行分析。如果资产转让后,
             特殊目的机构依据追索条款、担保条款、回购条款,仍然可以要求发起人承担相
             应义务,则可能影响到“真实销售”的认定。
                  如果发起人与特殊目的机构之间的商标资产转让行为未能符合“真实销售”

             的要求,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效或可撤销风险和重新定性风险。如果发起人与特殊
             目的机构合谋欺骗投资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牟利的目的,依据中国《合同法》
             第 52 条的规定,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发起人隐瞒商标资产真实情况,则
             发起人与特殊目的机构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可以撤销的。

                 (二)发起人与特定目的机构存在“实体合并”
                  设立特定目的机构有两个目的:一是真实销售,另一个是破产隔离。破产隔
             离是指已转让给特定目的机构的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实
             现风险隔离。如果特定目的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存在“实体合并”,则

             破产隔离会被排除。所谓实体合并,从法律角度上看,是指由于符合某种条件,
             SPV 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和责任,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并到发起
             人的资产和责任当中,视同为一个企业的资产和责任;从会计处理角度看,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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