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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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商标运用管理
SPV 的账户被合并为发起人的账户,原已转让的资产重新又回到了发起人的资产
负债表上,使发起人融资的表外处理变得不可能。
美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发起人与特定目的机构“实体合并”的考量因素包括:
第一,SPV 是否有独立的组织名称、办公地点和工作人员。第二,SPV 是否拥
有充足的资本。第三,SPV 是否拥有独立于发起人的董事,是否有适当地召开董
事会议,自主地决定 SPV 的相关事务,而不是听命于发起人。第四,SPV 与发
起人之间的资产转让是否有明确的文件记载并办理了相应的法律手续;是否在此
之后,SPV 建立了独立的账户并保存有相关的会计记录,而不是与发起人共同使
用相同的账户进行收支的处理,避免发起人资产的混合。第五,SPV 在分离资产
和确定独立责任上是否存在困难以及困难的程度如何,SPV 是否曾经有过被合并
到发起人财务报表中的记录。第六,SPV 与发起人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所有权的
关系如何。第七,SPV 是否有发起人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贷款。第八,SPV 与发起
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遵循了与第三方之间的正常交易规则,而不是使得 SPV
的业务与发起人的业务相混合。第九,SPV 是否取得了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书,
表明发起人在破产时,不会“实体合并”SPV。这些考量因素对于中国商标资产
证券中发起人与 SPV 是否存在实体合并具有重要意义。在商标资产证券化中,
如果发起人与特定目的机构之间存在前述情形,则有可能被判定为实体合并,破
产隔离会被排除,发起人需要直接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三、企业商标权证券化风险的防范
企业在商标证券化过程中,应当确保资产转让达到真实销售的认定标准,并
且尽量避免与特定目的机构存在“实体合并”的情形。具体措施如下。
(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商标证券化过程中,作为发起人的企业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相应
的法律义务。首先,提供合格的可证券化商标基础资产。有学者认为可证券化的
知识产权资产类型通常包括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经
济权利、知识产权诉讼赔偿。无论属于哪一种类型,合格的可证券化商标资产应
当具备权利状态清晰、不易无效或被撤销、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三个特
征。在商标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应当如实提供商标资产的真实情况。其次,发
起人不得与特殊目的机构共同欺骗投资者。包括共同伪造相关文件,隐瞒基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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