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P. 77
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
综上所述,依照中国商标法和其他采注册取得原则国家的商标法,商标自注
册之日起取得商标权,不管注册商标是否已经投入商业性使用,注册人都依法享
有法律赋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救济权,这些
权利都是实实在在的实体权利,而不是程序性权利。只有在法律给予的使用豁免
期届满以后,注册商标仍然未实际使用且无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时,其效力才会受
到挑战,才可能被撤销。
第三节 商标注册的原则与框架
一、商标注册申请原则
(一)诚实信用
《商标法》第 7 条第 1 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在民事活动的
广义范畴之内,故其亦应当体现该原则。特别是随着中国经济商业活动的不断扩
张,一方面商标申请注册的绝对需求量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商标被作为谋取不当
利益的手段也愈演愈烈。为此,在 2013 年修正的《商标法》中增加了“诚实信用”
原则,就是为了突出该原则在商标注册制度框架下的作用,该原则的精神亦体现
在具体的条款之内,从而确保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中国采取商标注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容忍在不
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近似商标标志共存的情形,只有在先商标达到驰
名商标等情况下,方某进行“跨类保护”。因此,《商标法》意义下的“诚实信
用”原则体现的是在申请注册和使用环节应当出于实际的使用意图,在不违背《商
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形下,进行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行为。
(二)强制申请
《商标法》第 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
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中国采取商标注册制度,并且以自愿申请为原则,以强制注册为例外。主要
是考虑商标专用权为民事权利之一,其具有私权的属性,在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等
强制性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一般不宜对他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干涉。即
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