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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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能够适应贸易全球化的需求?更有利于建设安全、高效的交易秩序?
所以,商标注册的效力问题,说到底,是中国商标法应当采取何种商标权取
得原则的问题。这是商标法中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必须讨论清楚。
(二)中国必须坚持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
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适应贸易全球化要求,符合国际上商标保护制度发展趋
势,并与中国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相一致,中国商标法应当坚持注册取得原则。
1. 注册取得原则符合商标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
注册取得原则最大的优点是权利归属明确。频繁的、大规模的交易要求权利
的清晰和确定,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商标法采用注册取得原则的原因。可以说,
注册取得原则是商标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
2. 注册取得制度具有比较优势
世界上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注册取得制度有缺陷,需要改进;使用取得制
度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也需要完善。人们只能在比较中选择较好的、比较适
合于自己的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它,使之为本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一般认为,目前世界上有三种商标保护制度: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使用
取得制度和混合取得制度。注册取得制度将商标权的取得系于注册,相比于使用
取得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商标权的归属明确,有利于企业制定商标使用规划,为
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预做准备;最大的缺点是易于诱发抢注。在使用取得制度
之下,在先使用是取得商标权的根据,其最大的优点是可以有效抑制抢注,最大
的缺点是未实际使用的商标不能申请注册,不利于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但是,自
1988 年美国商标法允许未实际使用的商标通过声明使用意图申请注册以后,这
个缺点得到克服。美国商标法的这一重大改革,标志着使用取得原则和注册取得
原则开始走向融合——采用注册取得原则的商标法越来越重视使用在商标保护中
的作用,采用使用取得原则的商标法允许未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但二者仍然存
在差异。最主要的差异就是,在注册取得制度中,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根据;而
在使用取得制度中,在先使用才是取得商标权真正的根据,当发生冲突时,在先
使用人获得商标权。实际上,这个差异也越来越模糊。例如,按照中国和许多采
注册取得原则的商标法,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在异议程序中,
可以作为引证商标提出异议,使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在无效程序中,可以作为
引证商标提出无效申请,使注册尚未满五年的注册商标被无效。这和美国的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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