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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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



               实质性的商标权呢?注册商标在未实际使用之前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例如是否应
               受侵权法的保护,获得损害赔偿的救济?是否可以转让、质押和许可他人使用?
               在这里不一般性地讨论商标权的效力问题(商标权的效力涉及范围广泛的问题,

               包括商标标识近似、商品和服务类似的判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以及正当使
               用问题,等等),而只针对商标法理论研究中提出的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这里认为,即使注册商标尚未使用,商标注册所赋予的也是一种完全意义上
               的商标权,具有法律规定的商标权的全部权能,包括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

               转让、质押、禁止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和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以及对在后商标
               注册申请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请求的权利。这些都是商标法赋予注册人的实体权
               利,而不是“程序性”权利。其他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立法,也都明确规定商标
               权依注册(登记)而存在。

                   承认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商标法规定的全部权利的理由是:
                   ①中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取得原则,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
               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法定性,权利法定包括权利
               的取得方式法定。因此,无论从知识产权的法定性理论出发,还是根据中国商标

               法的规定,注册都应当是商标权产生的根据。中国采注册取得原则,既有国际国
               内现实的考量,也有尊重历史的原因。使用产生商标权的自然权利理论不能作为
               解释中国商标权产生根据的理论。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注册同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一样,仅具有权利推定的

               效力。既然是推定,就可以被相反的证据推翻,如在先权利人如果能够在法律规
               定的撤销权期限内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在先权利,注册就可能被宣告无
               效。承认商标注册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并不否认注册是商标权产生的根据,更
               不等于承认只有实际使用才是产生商标权的根据。

                   ②虽然说商标法保护的是以商标为载体的商誉,而商誉只能通过商标在商业
               活动中的使用产生,但是这个命题的逆命题是不成立的,我们不能说,凡未建立
               商誉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商誉的建立是需要时间的,商标注册的作用之一
               就是让注册人在法律的保护之下,通过商业性使用为自己的商标建立商誉。所以

               说,注册商标只要未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不管其商誉高低,
               知名度大小。商誉的高低和知名度的大小只与商标受保护的程度有关(例如是否
               可以享受跨类保护以及侵权赔偿额的高低),而与是否应当受保护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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