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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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使用并无中断者注册,均未使用或者谁先使用无从证明者,准最先申请者注册。
及至 20 世纪 40 年代中期后再次启动商标法修改,主管机关清楚表明修法的目的
就是要将注册主义兼采使用主义改为纯粹的注册取得主义,1948 年公布的《〈商
标法〉草案》第 13 条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就相同或者近似标识在相同或者类似
商品上申请注册,准最先呈请者注册。同日申请,准最先使用者注册。该草案受
到工商界和学界的普遍欢迎,认为商标法“由放任主义改进强制主义,实倾向法
治之意旨”。“中国工商业渐趋繁盛……商标专用权之重要性,已深入商人之心,
依照目前国情,商标之改为‘注册’主义,当无十分困难。”该草案未及通过立
法程序成为正式的法律,便随着国民党政府的垮台而寿终正寝。但是,该草案确
立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原则和先申请原则,却在中国台湾地区后来的“商标法”中
得到贯彻。
20 世纪 40 年代末期后的第一部商标法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明确商
标权注册取得原则,其第 10 条规定,二人以上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同一
类商品之上,分别申请注册时,应准最先申请的注册;如于同日申请,则准使用
在先的注册。该原则在中国此后的商标立法、修法中得到始终如一的贯彻。
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1982 年《商标法》刚刚实施之际,中国的大部分
企业基本上没有商标注册意识,不懂得注册的重要性,对于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
标给予必要的优待,尚有一定的合理性(实际上当时恰恰机械地执行先申请原则,
没有给在先使用的商标以优待)。那么,在《商标法》实施多年,企业的商标观
念已经大大加强,懂得商标注册重要性的今天,强调商标注册的法律效力,引导
经营者积极申请商标注册,营造良好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应当是商标立法、
司法和研究的重要任务。我们对注册制度缺点的批评和商标实际使用作用的强调,
都是在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的调适性改革,绝不是对注册取得原则的否定。
过分强调实际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甚至否定注册产生商标权的法律效力,
实质上是放弃法律的行为导向功能和形塑社会秩序(包括交易秩序)的功能,不
利于商标法律秩序的建设,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商标法》选择注册
取得原则是正确的,应当坚持,而不是拉着它向使用取得原则靠拢。
(三)商标注册的效力分析
商标注册的效力是取得商标权,这是没有异议的。问题是,注册取得的商标
权是否如某些学者所言仅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必须实际使用以后才能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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