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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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商标立法与司法实践



               需要猛药,法院应当以力挽狂澜和激浊扬清的气概,充分发挥司法政策的导向作
               用,对于商业标识给予强保护,提高商标的保护强度和加大遏制不正当模仿行为
               的力度。


                   四、商标司法需要细化和丰富商标法律的内容

                   商标司法需要将立法的一般性、抽象性规定具体化。司法结合审判实际,诠
               释商标法律内容,使商标法规范的内容具体化和明确化;通过将商标法的一般性

               规定运用到具体案件,解决丰富多彩的个案,使抽象的法律规范得到具体案例的
               印证,并通过判例廓清了法律边界。通过司法的演绎,商标法的适应性越来越强,
               它不断扩张的容量总是能消化一些看上去很棘手的挑战。法律规范的裁量性越强,
               司法作为的空间越大。这样的实例不胜枚举。

                   例如,商标法第 13 条第 1、2 款将“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致使该
               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分别规定为相应驰名商标保护的要件。如
               何解释这些要件的含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考虑到法律措辞的不同,以及其分
               别适用于未注册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和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应当作出

               不同的界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
               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
               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 13 条第 1 款

               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
               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
               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 13 条第 2 款规定的‘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有人说,中国商标法并未引进

               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制度,这些规定虽然有合理性,但不应该由司法解释规定,
               而应该通过修改法律解决。显然,商标法对于驰名的注册商标实行跨类别保护,
               本身已突破了一般商标保护的相对性,事实上已采取反淡化保护的态度。或者说,
               驰名商标跨商品类别保护具有天然的反淡化色彩,即既然已经在非相同类似商品

               上进行保护,当然不能再囿于相同类似商品上的市场混淆标准,必然是对于混淆
               性的突破,否则无法达成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何况,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本来
               就非一个模式,更不是只有一个美国模式,不同立法模式下的保护范围、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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