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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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 Law Analysis: A Legal Perspective on Protecting Brand Value
商标法解析:保护品牌价值的法律视角
程度不尽相同。美国有绝对化的纯粹反淡化保护制度,它采取驰名商标的高门槛、
强保护制度;欧盟有相对化的反淡化保护,它采取门槛相对不高的弹性保护态度。
中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有些接近于欧盟制度,而与美国制度差异较大,不宜
想当然地以美国反商标淡化法之类的保护制度想象中国的反淡化保护,更不能将
其作为衡量中国反淡化制度的标尺。在商标法未界定相关要件含义的情况下,司
法解释当然可以根据立法精神、事物本身的属性和社会需求,进行正当合理的解
释。实践证明,这些解释符合中国驰名商标保护实际,效果是好的。
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通用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但实践中对于通用名称的
理解分歧很大,把握的标准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
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
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
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
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约定俗成的通
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
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
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
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应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该解释赋予
通用名称如此之多的含义和类型,足见看似简单的术语和明确的规定,其实践中
的含义却是如此之丰富,任何简单化的理解都行不通,也足见司法解释之能动。
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予撤销,但看似简单的
“三年不使用”却有丰富内涵和复杂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
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
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实际使用的商标
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
使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
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实践中还
另有一些商标使用的情形,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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