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1 -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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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规范体系,从而使政策具有较强的伸缩性。作为指引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工作的具
体方针,并无必要也不宜以基本原则形式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但是,
这并不影响这些改革方针作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具体规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多元化解的路径选择
从实用主义的视角出发,在某个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考虑诉诸机关与解
决路径,实践中主要以“司法诉讼”与“行政申诉”二元分立的方式进行。然而,
面对复杂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法律关系,仍需对诉讼路径中“行政”“民事”
诉讼程序的适用情形进行区分,解决相关司法裁判理念统一性欠缺的问题,并且
亟需对调解、仲裁等方式的程序设置、具体制度安排进行补充细化。
(一)以村民自治权运行原则为界的路径选择
如前所述,村民自治权的运行应遵循“法律保留”的原则,即对于除法律、
法规(不包含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授权于行政机关的职责或权力范围的
事项外,可纳入村民自治的范畴。那么,考虑到对行政公权力因素予以考量的必
要性,总体上应当采用“政经分离”的思路,即在相关争议的解纷路径选择中应
当首先以行政规制抑或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如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的法
律关系涉及法律法规(不包含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授予行政机关的职责
范畴时,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机关如乡(镇)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农村农业工作机
关申诉、举报、控告等方式寻求救济,对作出处理的行政决定不服或行政机关不
作为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该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涉及行政
行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涉及犯罪的,可
以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检举、控告等。同时应当注意:在该解纷路径中也可以
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居间调解,但一般不涉及仲裁的适用。反之,对于上
述争议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及属于村民自治事宜范畴内的相关争议(如成员资格
的认定、经营性财产量化、收益分配等问题),应当选择以包括调解、仲裁和民
事诉讼在内的多元解纷路径进行。故在《草案》第 56 条的修改建议方面,可以
考虑在该条最后增加一款兜底性的补充:“上述纠纷中涉及行政机关职责的,可
以向相应行政机关申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和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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