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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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Economy and Rural Fina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互联网+”背景下农业经济与农村金融发展研究


                 (二)面向价值平衡的司法裁判理念
                  不管选择何种解纷路径,诉讼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争议纠纷化解的“兜底
             性”防线被赋予了重要意义,故应当确保裁判理念的统一、有效,以寻求公平、

             正义在相关纠纷领域中的真正实现。然而,基于上述对现有裁判案例的考察可以
             发现,各地人民法院不仅在是否受理的问题上莫衷一是,并且在裁判依据方面
             也较为混乱,某些法官甚至仅基于政策文件精神进行判断。考虑到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争议的焦点通常属于村民自治事宜,涉及了不同地区复杂多样的价值观与利

             益冲突,故要求法官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权衡各方利益和本地的价值
             观,进而较为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如在成员资格认定案件中,应当注重对本
             地户籍稳定程度和农村生活方式的考察,进而确定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中户籍要素

             与在当地长期生活要素的权重设置。另外,基于前文的分析,此类案件还通常面
             对着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整体利益的村民自治权与对少数村民权益进行救济的价值
             冲突。因此,在有关收益分配案件中,可以进行集体总体分配方案与侵害个别成
             员权益分配方案的类型化区分,在属于前者的案件中,由于集体内成员的收益较
             为公平,并未出现个别成员利益受损的情况,应当更加侧重于集体整体利益的实

             现,并减少司法权对村民自治权的干涉;而在属于后者的案件中,由于个别成员
             的权益被排除在外,并且相关救济的实现对集体整体利益影响甚微,故应当更加
             重视司法权对个别成员权益的救济。同时,价值平衡的裁判理念也应当包含纠纷

             实质性化解的原则,即通过司法判决实现对村民合法权益的切实救济,谨防实践
             中出现的村民具有实质胜诉理由却因分配方案已经实行而败诉的荒诞判决,从而
             确保“息诉服判”和防止司法程序空转目标的实现。
                 (三)诉源治理下的多元解纷制度构建
                  即使相关诉讼中的裁判理念得到进一步的关注与统一,也很难在所有诉讼判

             决中保证公平正义的实现,尤其是考虑到我国农村地区的差异较大,相关纠纷具
             有范围的广泛性、性质的多元性、原因的复杂性等特点,故应构建出一套包含调
             解、仲裁在内的多元解纷制度,以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和案件非诉分流的目标。

             如前所述,村民自治组织层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对于行政机关的调解主体掌握
             着当地的历史性、习惯法以及人格化知识,有必要将其纳入该领域的解纷路径的
             可选选项,以与相关行政调解共同构建“大调解”的联动互补格局。另外,仲裁
             作为多元解纷制度的另一重要路径,承担着提高解纷效能与案件分流的制度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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