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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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业人员道德素质、责任意识、职业素养不断提升。
另一方面,应健全监察与司法的衔接机制,确保职务犯罪案件公正办理。在
监察体制改革与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实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
有效对接,将职务犯罪调查程序合理地嵌入刑事诉讼前置程序,让职务犯罪案件
的司法认定满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在司法活动的语境下,监察
机关承担了收集职务犯罪证据的职能,对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以及犯罪
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定罪量刑均需要由司法机关认定。所以,职务犯罪调查权在
本质上是一种侦查权,就这一职权履行的性质而言,也应当以公正司法理念为价
值取向进行法治化调控。具体而言,可以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程序、证据
等方面的衔接,完善检察提前介入监察制度。目前该制度的启动以监察机关“书
面商请”为前提,但根据“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要求,赋予检察机关依
职权主动介入调查程序实际上是该原则的具体表现。参照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有
益经验,结合监察权调查特性,建议可以允许检察机关在重大、疑难、复杂的职
务犯罪案件中依职权介入,为案件性质、适用法律、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意见,
形成“商请介入为主、主动介入为辅”的启动方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
的标准,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以及涉案人员的级别,根据案件办理是
否存在证据采信、案件定性等法律适用困难予以综合判断。在未来的工作中,需
要通过典型案例提炼办案经验,形成具有普适性的提前介入标准,以规范监检衔
接的办案流程,助力刑事诉讼的现代化转型。
四、以能动司法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刑事司法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环节,既关乎政权稳定和法治大局,也关乎人
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能动司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承担着实现司法与外部社会关系良性互动的重
要职责。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能动司法不是疲于解决案
件“井喷”、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等诉讼程序内部矛盾,而应注重司法与社
会的链接,将能动司法作为主导性的司法理念之一,融入依托刑事诉讼实现国家
治理的大格局之中。一方面,刑事审判要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充分发挥化解社
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弥合社会创伤、调处社会冲突的重要作用,主动延伸职
能,推进诉源治理。另一方面,为了解决办案工作与社会治理双重绩效考核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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