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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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行使创造一个保障条件。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对看守所的会见时间做出的
             明确规定,保障被追诉人在被收监后 48 小时之内与辩护律师会见。第二,在三

             种特别的情形下,即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和特别重大的行贿等案件中,应当
             对辩护律师的会见制度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并对会见申请的应予与不予会见的情
             形作出规定,以发挥制约侦查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功能,防止侦查机关以各种借口

             妨碍律师会见权的实现。据此,有必要对这三种情形的特定范围进行细致的阐释,
             如对“特别重大”的认定条件进行细化等。第三,建议根据联合国通过的《关于
             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对辩方的秘密交流作出明确的规定,确保辩护律师的正

             常会见权。
                 (五)意见权的细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几番修改,虽然在许多诉讼环节中给了律师以“意

             见权”,但是这些权利仅仅停留在字面上,缺乏实际意义。至于是否采纳,不采
             纳又该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并细化
             律师意见权是否应该被采纳,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被采纳,这样将会更好地促

             进辩护律师的权利行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刑事司法系统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
             用。而刑事司法系统的完善程度,又可以通过辩护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的程度反

             映出来。律师独立而充分地行使其辩护权,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标志,也是法治建
             设水平的重要体现。在我国,早就确立了依法治国的理念。为此,应该尽早地对
             刑事诉讼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并给予辩护律师更加全面的合法权利,切实体现诉

             讼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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