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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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法理论与实践
1. 司法适用的民法学说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法律史的发展或者法律制度的发展其实就是一部法的学说史,尽管学说理论
的根源来自实践,来自普通大众的市民生活,但无独有偶,法的学说也是法律制
度诞生和延续的重要因素之一。正如法学产生的条件之一,即法学教育的不断成
熟和法学家的出现,让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罗马五大法学家帕比尼安、乌
尔比安、盖尤斯、保罗、莫迪斯蒂努斯的解答和著述都具有法律效力,使法学家
著述成为罗马法重要渊源之一,法学家的著述和解答应为各家之学说,通常也代
表当时最前沿之理论水准,是法学家历经数十年研究之成果,往往具有一定的前
瞻性,以此供司法裁判适用。民法学说与民法典编撰具有紧密联系,从我国民法
典编撰历程可窥一斑,从宏观来说,民法学说涉及民法典编撰体系结构之争,如
采德国民法典之结构还是采法国民法典之结构;从中观来说,民法典各编内容之
安排,如《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代理及民事
责任等顺序之统筹;从微观来说,部门法具体法条规范之撰写,法条内容之增减,
法条适用之范围都会参照最新之理论学说,比如,对胎儿、设立中的公司、老年
人监护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民法学说的前瞻性,一方面来源于世界各
国的理论发展,另一方面来自我国国内学者结合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即从继受
到本土化的演进,因此,此种前瞻性是民法学说的应有之义。
2. 司法适用的民法学说一般具有理论通说性
无论是某行业领域的专业学说还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民法学说,知识所具有的
开放性和共享性等特点决定了任何理论学说都不是单一、独立和一元的,尤其是
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既是认知规律也是辩证方法。民
法学说司法适用过程中,绝大多数案件采用普遍的、大多数认同的通说作为案件
的裁判依据,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司法公正与公平。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
“关于某一法律问题,学者见解一致的,法院裁判上多会采用;学者见解不一致
时,则采多数说。唯采少数说者,亦属有之。至于法院与学者意见而不采,独创
己见者,其例殊少。于此情形,法院应负有详述理由之法律上义务,自不待言。”
比如,目前我国法学界主流通说的隐名合伙定义。及根据学说通论认定民间借贷
合同属于实践性、非要式的合同和合同债务具有主体、内容、责任相对性原理,
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通过适用民法理论学说通说,案
件的裁判往往易于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实现定分止争之目的。在我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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