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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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参与者,掌握着审判权,其对于整个法律制度都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个环节出了错,
那就是全盘皆错。因此,当务之急是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思想觉悟,并狠抓业务能
力。法律虽然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应该是有限度的,而不应该完
全随着审判人员的直观判断而变化。更多的应该是理性的思考和有理有据的法律法
规的适用。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也应该充分履行其监督职责。对于关键环节,检
察院应该进行全面的审查和重点监督。就好比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情
况而言,应该对法官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做出重点审查和监
督,以此确认其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适用。
最后,是监督机制。应该建立“全方位、多主体”的监督体制机制,如:机关
内部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等,做到“全方位、多主体”的监督。这
种监督机制,能时刻提醒司法审判人员审慎使用自由裁量权、合理合法地适用民法
基本原则,让其时刻谨记自身作为审判人员所肩负的崇高责任。该“全方位、多主
体”的监督机制的使用,让更多的主体参与了进来,对公民而言,增强了其法治意
识和参与感。对于司法审判人员而言,提高了对自身的要求,精进了业务能力、审
判水平,更能审慎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以及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对于
社会而言,有利于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对于国家而言更有利于社会主义
法治社会的完善与发展。但该监督机制在运行的过程中也应该保障法院审判权和检
察院监督权的独立,处理好社会舆论与审判权独立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必须遵循
法治的精神、原则和方法,不得以道德判断取代或者冲击法治规则。
二、民法学说司法适用的特色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民事法律渊源仅包括法律和习惯,排除了国家政策、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法理、司法判例及学说等作为民事法律渊源,而且该条规
定的法律限定为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极大地缩
小了司法适用的法律渊源范围。为此,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法律和习惯能否满
足日益繁杂又广泛的民事纠纷所需要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证明,司法适用中仍
存在许多民事纠纷无法找到法律依据的问题,导致法官向理论学说寻求解决之道。
研究法律的人对成文法的阐释,对习惯法之认知及法理之探求所表示的意见,称
为学说。从概念表述可知,学说应作广义理解,即一切有关法的学说。当然,学
说只是代表学者个人之意见,属于学理解释,不能直接发生任何拘束力。学说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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