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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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法理论与实践


               有被法官采为判决的依据时,方成为法源。在采成文法主义国家,立法机关往往
               将当时占据主导地位的某一学说引入法律中,使该学说上升为法律规范。我国法
               院在裁判案件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时通常征求学者的意见已成惯例,此亦表明,

               我国的学者学说是民间的间接法源。
                   (一)民法学说不同于其他专业领域学说
                   学说是一个通用概念,在不同语境下,应结合具体情况作准确理解。在民事法
               律中,学说是指民商事法理论学说,在刑事法律中,学说自然是指刑事法相关理论。

               将学说区分为两种,一种为民法领域学说,即法学研究者对涉及民事法律规范适用
               的观点和看法;另一种为某专业领域学说,即与民事案件事实认定有关的各种专业
               领域的观点和意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鉴定意见或者检查、诊疗方案的合理性所参

               照采用的理论学说,比如临床医学领域的脑震荡的成因与诊断学说、多发性神经根
               神经炎的发病理论学说、病理学说等各种疾病检查、诊断及治疗理论等学说。两者
               从各自本身性质出发,在适用阶段、适用主体及适用效果上都有所不同。
                   1. 适用阶段不同
                   某专业领域学说作为小前提适用,而民法学说作为大前提适用。三段论贯穿

               于法律的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大前提就是指可
               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换言之,就是寻找请求权基础;小前提是法律事实,必须是
               经过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并且经过证据证明后予以认定的事实;结论就是法院

               判决。法院的审判就是将小前提放在大前提下予以证成,作出裁判。某专业领域
               学说通常作为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适用,尤其是对存有较大争议的事实,在性质
               上仍然属于案件事实部分,与法律规范无涉,故通常出现在裁判文书“事实”部
               分。而作为大前提适用的民法学说主要出现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部分,法院在
               遇到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无规定或者规定模糊时,且通过其他法律渊源——习惯等

               仍无法寻求依据时,法院通常参照理论学说,并对所要适用的理论学说进行解释,
               以达到释法明理之效果,从而作出合法合理、公正有效地司法裁判。
                   2. 适用主体不同

                   对法律规范的适用主体专属于法院。根据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法院作为我
               国的专门审判机关,依法裁判既是法律之规定,又是司法之专属权能。法院所具
               有的司法中立性,要求法院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举证
               责任分配。所以,法院不仅是法律规范适用的法律主体,也是是否认可某专业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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