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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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跨境法律理论与实践
体系结合起来。
2. 国际化参与信息比较匮乏
目前,国际法律机构对资料的查询和搜集通常是由律师自行完成。一方面,
由于我国的律师在涉外业务中多依靠自身的市场拓展,缺少内外两方面的双向交
流,导致了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我国的律师迫切需要融入国际化的社会实践
中去,从而实现自己的发展。另外,由于国际律师机构所提供的资料不能迅速、
高效地送达国内,使得更多的律师对此有所认识和掌握,这说明建立一个具有针
对性和有效性的信息交流网络平台是非常有意义的。
3. 律师缺少国际化意识
涉外法律服务是一种个性化的服务,目前律师行业正受到网络的影响,也要
解决一些问题,例如新技术、新思维会不会对他们造成影响。但是,作为一个法
律工作者,其专业技术与服务品质是其基础。所以,在国内的投资上,很多的法
律顾问都没有兴趣去涉足海外。当前,国内的法律服务业竞争日趋激烈,各家事
务所和律所都致力于专业细分,力争在特定的行业中获得更好的业绩。而且他们
对自己不感兴趣或者根本不了解的行业关注较少,特别是在这个投资巨大的国际
市场上。我国对国际事务的认识还很欠缺,缺乏积极性,这也导致我们在国外的
法律服务活动中缺乏足够的参与性。
4. 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够完善
目前,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最主要的对外服务载体。但在“一带一路”倡议
下的国际法律服务背景下,我国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由于其经营限制,难以迅速、
高效地与高水平的涉外法律服务要求相适应。一方面,需要健全我国的律师事务
所的外部法律制度,我国的律师事务所以诉讼业务为主,与国外的代理机构对比
而言,其在国际方面的法律服务应用比例很小,管理体制和相关的制度也不尽完
备。对于涉外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涉外取证的基础程序、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的
权益保障等都还处在探索和起步阶段,缺少标准和指导。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
服务机构在国际上的协作能力不强。当前,许多“一带一路”倡议国家的法律服
务还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因法域和法系的不同,多数法律服务仅限于国内的法
律顾问,给国内的法律服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而我国的律所,因其内部的经
营模式,难以在“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因而其涉外业务大都
采取与海外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合作。但在实践中,因劳动关系不明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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