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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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当事人有大量接触,因此可能因为当事人不同的表现产生情绪倾向,这必然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判决的公正性,因此法官的职能应当被进一步细化分工,在
             确保分工相互联系的前提下使不同分工体现出独立性,分别负责调查、和解以及

             开庭、审判的内容,进而保证判决的公正与公平原则。而为了避免调解错误对调
             解结果公平性的影响,需要建立调解无效确认制度予以挽回,但调解无效与否的
             判定权限应集中在法院,且不能由原本负责调解、审判的法官执行。至于认定调
             解是否无效的标准应从以下几方面内容考量:调解程序违法或法官直接影响调解

             审判规则、有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具有欺诈或胁迫
             行为、调解结果对任意一方存在明显不公、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致使公共利
             益受损等。最后,针对上述内容,应使之与其他法律条文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分离调审
                  分离调审指的是在模式上使审判和调解分离开来。现行的诉讼调解模式强调
             审判调解两相结合,但这种结合在过往实践过程中产生了大量问题,因而需借助
             将两者分离的模式加以改变。由于审判和调解在关系上有所不同,因此在实践过
             程中各国分别采用了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将审判和调解完全分离开,通过将调解

             程序与审判程序分别进行,来使调解具有独立性,一旦调解无效进入审判环节,
             则不再予以调解的余地;二是将两者相结合,此模式下庭审任何阶段均可提出调
             解请求,但只要进行到最终的审理阶段,则调解必须暂时中止;三是调审分离模

             式,该模式下两者之间不具备任何相关性,纠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解决方式,且
             两种方式的法官在职能类型上也存在根本性的区别。采用调审分离模式的优点在
             于完全使审判权与调解权独立,审判权不干涉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而保障调解
             结果的公正性与双方的合法权益,且调解过程能帮助双方当事人重新认知自身所
             持的观点与主张,更有利于以和解的方式结案。

                  3. 彻底落实调解中的自愿原则
                  自愿是发动调解的前提和根本,落实自愿原则意味着将调解程序的启动权限
             完全交给当事人,也就是说无论调解开展与否,法官当居于被动地位,不结合实

             质权益表态,以免法官对当事人双方产生误导。在执行调解的过程中法官不影响
             当事人,但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条文上的疑问做出
             解答分析,帮助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权衡。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将调解自愿完全
             交给双方当事人,并不意味着双方可以在庭审现场乃至法庭上就地进行调解,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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