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P. 88
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的达成也同样需要诉诸法院的诉讼程序,因而更应为民事诉讼调解赋予法律层面
的规定。从司法的角度上来看,民事诉讼调解在被赋予法律意义之后,由之所衍
生出的一系列调解活动也必须合法,同时合法也是民事诉讼调解有效性的关键前
提,在整个程序中同时囊括了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然而这就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内容产生了冲突,这是因为规定中明确了法院调解可以
贯穿到整个审判程序的进程中,因为存在这样的规定,调解本身就缺乏一个独立
的、单独列出的程序,由此造成的后果是组织调解的过程中表现出极大的随意性,
不仅法官可随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也可随时发动调解,由此造成
调解程序启动的成本非常低廉,所受到的法律约束力也十分有限。
2. 违法调解得不到有效制约
当今社会民事诉讼调解存在的一个非常明显的问题,是违法调解的现象非常
普遍,原本被用于调解民事纠纷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被大量用于调解假离婚、假
抵债、假清偿等非法内容。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社会、经济正
发展至一个关键的转轨时期,大量历史遗留问题仅仅依靠原有的政策难以得到充
分且妥当的解决,因而在政策上需要具备一定的变通性。然而这些变通性政策(由
于是变通性政策因而具有过渡性的特征,部分政策在完成过渡之后被其他更具体、
完善的政策内容替代,由此导致部分遗留问题未能及时解决)所提供的优惠仅限
于特殊时期,在度过特殊时期之后,一些来不及解决的问题就演变成所谓的民事
纠纷。仅以福利房政策为例,组成家庭的双方职工为了获得各自单位的福利房,
以假离婚的方式回归单身,获得福利房之后再互相婚配,然而由于双方福利房的
价值并不等同,由此造成的矛盾演变成纠纷,也导致后续非法事件的发生。对于
这种情况,如果法官及法院不能够完全按照法律中的内容审查双方调解协议的合
法性,则法院、法官在一定性质上滋长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这与原本司法机
构及司法人员的功能背道而驰。
3. 反悔制度缺乏实效性
民事诉讼调解完成后并不意味着双方一定可以达成统一意向,这点是显而易
见的,有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即使庭审下达判决之后,当事人中依然可能有一方不
服从判决上诉,因而对民事诉讼结果反悔的情况也有很大可能出现。此外民事诉
讼调解中出现反悔的另一个原因,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反悔仅做了一项条
件限制,该条件的内容是在民事调解书送达之前提出反悔,则针对民事调解结果
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