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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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
               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随之从国家
               层面拉开了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大幕,“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是人民法院司法

               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行政诉讼管辖制度采用“法律授权”的原因


                   2014 年,为适应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对“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
               辖制度”的要求,《行政诉讼法》做出相应修改,其亮点之一即在第 18 条增加
               一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为我国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

               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立法体例上看,《行政诉讼法》第 18 条第 2 款
               应为法律授权,即《行政诉讼法》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批准由各省高级人民法

               院确定的若干人民法院审理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018 年 2 月,最高人民
               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管辖制度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因而行政管辖采取的是“人大
               立法 + 司法解释 + 法律授权”的立法体例。采取该立法体例具有现实的原因。
                   我国现行行政管辖体制的不合理,司法权易受行政权的干涉,即地方政府对

               行政诉讼的抵制和干预。1989 年《行政诉讼法》颁布时,我国改革开放仍处于“摸
               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经济状况、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均不太完善。因此,制
               定《行政诉讼法》时采取的是原告就被告的行政管辖体制,这种行政管辖体制与

               行政区划完全重合,可以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一管辖体制具有历史的优越性。
               可是,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和社会的发展,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暴露出了
               一些较为明显的弊端,其直接表现就是法院人财物不独立而造成的行政审判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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