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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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想,因而在我国历史上民事调解贯穿了整个过程。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建立在双方
平等且自发、积极参与到纠纷调解过程中,并在法官的主导下自愿达成和解。相
比寻常的调解而言,民事诉讼调解首先发生在诉讼产生、进行的过程中,而最终
由法官按照双方意愿出具的调解协议及一应文书文件,与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
效力。
2. 民事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调解虽不像庭审那样强调正式性,但同样有需要双方当事人必须遵
守的原则,其原则主要包括明辨是非、合法、自愿三方面内容。明辨是非是指民
事纠纷中的事实必须得到明确,法官在主持调解过程时必须严格遵循证据规则,
按照法定程序调查纠纷事实,划分清楚当事人双方的责任权限;合法原则是自发
且必须执行的,即使是采用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解决纠纷问题,法院在主持整个纠
纷调解的过程中依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且这种遵守无论是在实体或是在程
序方面都应当有所体现,程序方面主要指当事人双方需自发进行选择,并对关键
性内容做出回避,实体层面则是指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应当合法,且不能仅仅将法
律内容作为基础道德规范;自愿原则本身就贯穿在整个民法体系中,代表了当事
人双方意思自治,即使是在民事诉讼调解中这部分原则依然得到充分强调,主要
表现为当事人双方选择调解程序、决定协议内容两方面的自愿,在此过程中法官
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强制适用诉讼调解,且协议达成必须建立在双方平等协商的
前提下,任何以违背当事人意愿达成的协议内容都是不被允许的。
(二)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作为一项具有较高完善程度的制度性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
度无时无刻不在当前社会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但制度本身在日新月异的环境中
所面临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由此暴露出当前有着普遍认同的数个短板。就当前
社会的发展状态来看,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调解程序启动存在强随意性
强随意性是指司法机构在引导民众解决纠纷问题时,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节省
工作成本、减轻工作负担的考量,引导民众应用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但从原则上来说,尽管民事诉讼调解强调双方当事人自主、自由选用,但并不代
表选用这一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具有随意性。民事诉讼调解与民间调解在本质上是
不同的,依然需要法院和法官分别作为调解的主导机构和主导责任人,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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