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P. 97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上海三中院和北京四中院两个跨行政区域人民法院。上海三
               中院和北京四中院的主要职能是审判本行政区域内的跨行政区划的行政案件,而
               北京、上海其他同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依法应当由上海三中院、北京四中院管辖

               的行政案件。
                   第二种即在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基础上的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
               件。利用专门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主要包括利用铁路运输法院和其他专门法院。
               采用此种模式的主要包括广西、甘肃、河南、陕西、云南、广东、江苏等。

                   第三种即由普通基层法院开展相对集中管辖。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在
               全省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管辖,如贵州确定全省中若干个基层法院实施相对集中
               管辖和交叉管辖、广东省要求各地市分别选择 1 ~ 2 个基层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

               对集中管辖,除此之外,还有福建、江西等省份;第二,在全省部分地区实施相
               对集中管辖,即相对集中管辖并没有在全省全面铺开,而是在部分地级市进行试
               点,如河北、湖南、湖北等。
                   第四种即在全省实施异地交叉管辖。贵州、重庆、甘肃、福建、河南 5 省市
               采取的既是此种模式。有些地区仅在基层人民法院实施异地交叉管辖,而有些法

               院则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都实施了异地交叉管辖,如重庆等。异地交叉管辖的
               方式又分为相互交叉和循环交叉两种方式。相互交叉管辖较为简单,可以理解为
               你管辖我的案件,同时我也管辖你的案件;而循环交叉则是指 1 地管辖 2 地行政

               案件,2 地管辖 3 地行政案件,同时 3 地管辖 1 地行政案件的跨行政区划管辖方式。
                   第五种即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管辖法院。其代表地区为山东。当事人可以自主
               地选择是否在本辖区内自己的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或指定的本辖区内的其他法院提
               请行政诉讼,这样就充分地尊重了当事人选择的权利。根据法律授权,全国各地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了各具特色的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一时间,行政管

               辖制度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各式各样的管辖制度,首先保障了“法
               律授权”的有效实施,说明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增强,同时尊重了各地的不同情况,
               充分发挥了各地的积极性。


                   三、各地行政诉讼管辖制度辨析

                   纵观以上五种跨地域行政案件管辖制度试点改革类型,北京四中院和上海
               三中院的跨行政区划法院模式是党中央支持下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工程,



                                                                                       83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