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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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对困难。另外,我国存在的长期的行政权优异于司法权,在行政诉讼中,地方政
府自己直接做被告的案件,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抵制和干预。在这种行政区划和
行政诉讼管辖重合的制度下,人民法院必然处处受制于人民政府,很难做出相对
独立、公正的判决。
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和优异性。而行政诉讼是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原
告对政府等公权力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原被告的关系
表现为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在法庭之外,原被告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由于公权力
机关掌握着公共资源,因而相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言,具有优越性。行政诉讼
中的原被告双方,在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且往往表现为被告的优越
性。相较于民事诉讼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原被告、刑事诉讼中原告具有相对优越性
的原被告而言,行政诉讼中被告具有优越性的原被告关系,使得行政诉讼的开展
相对困难起来。国家也考虑到因为行政诉讼管辖体制与行政区划完全重合以及行
政机关主体的优越性对行政诉讼造成的干预和抵制造成的对行政诉讼公信力的影
响,因而决定通过改革现有的行政管辖体制,来解决行政审判容易受地方政府干
预的问题,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可以通过
法律授权的方式,授权省高院根据各地方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管辖制度改
革方案,报最高法批准,待条件成熟后,再总结各地试点情况,选择较好的管辖
方式采取立法方式加以规定。综上考虑,国家采取了在跨区域管辖为基础的前提
下,授权立法的方式授予省高院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制定本地管辖制度改革方案,
报最高法批准后施行。因此,从立法体例上,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相较于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多了一个“法律授权”的立法体例,这也是从实践中反映出来问题的解
决措施。
二、“法律授权”下各地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现状
通过整理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文件,可以看出:自2014年12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相继成立,成为我国前二个试点审理跨行政区域
案件的法院以来,至 2019 年,各地改革模式主要有五种:
第一种即建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上海市和北京市采取的是
这种模式。2014 年 12 月后,相继在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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