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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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由于其和部分专家学者提出的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思路相似,能够从根本
             上有效的解决行政区划与行政案件管辖重合带来的行政案件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情
             况,因而在党中央的支持下,代表了未来行政管辖制度改革的方向。利用专门法

             院审理跨行政区划行政案件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受理案件
             较其他法院少,为了有效整合利用司法资源的基础上,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下
             进行的试点改革。专门法院管辖原来应当归本法院管辖案件的前提条件不变的情
             况,将跨行政区域行政案件及重大跨行政区划民事、刑事案件交其管辖。北京四

             中院和上海三中院也是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改革进行的较
             为彻底。之所以其他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没有一步到位改革为跨行政区划法院,
             改革进行的相对缓和,主要有两点考虑:其一,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目前仍处于

             试点阶段,不适宜全面铺开;第二,主要是立法限制。《法院组织法》规定专门
             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因而在《法院组织法》现行框架下,
             对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不适宜进行较为彻底的改革。
                  相对集中管辖是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一种方式,它和全省范围内异地交叉管辖
             的区别在于,异地交叉管辖,各基层法院原有的管辖行政案件的职责不变,只是

             不在管辖本地区的行政案件,而相对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被集中的地区则不再享
             有该类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自由选择管辖权充分尊重了当事人自由选择行
             政案件管辖法院的权利。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试点之初,允许当事人自由选

             择管辖法院具有积极的意义,这也是保障程序正义的方式之一。受传统“原告就
             被告”管辖制度思想的影响,部分当事人仍会选择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这时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异地法院进行管辖,不仅尊重了当事
             人程序性权利,也节省了当事人因诉讼支出的相关费用。


                 四、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未来

                  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之前,主要借鉴民事诉讼相关制度,采取“原告就
             被告”的诉讼原则,同时也是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对管辖制度进行细化,如对限

             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轻质措施和对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等均是采取类型化的管辖
             制度。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后,法律赋予各省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试点改
             革的权力,因此,现阶段,我国行政诉讼管辖体制是由不同的地域决定的,而不
             是由不同类型案件决定的。这种行政管辖体制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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