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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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
法体制改革造成的。这种各省域不同的行政管辖制度存在着不合适的地方:第一,
不利于国家法治统一。国家法治统一要求一国范围内自上而下的法律体系应当尽
量一致,不能出现不适宜的地方。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阶段,各省根据本省
实际情况制定的管辖制度虽然调动了各省的积极性,但也因各省管辖制度的不同
而造成一定程度上行政管辖制度的不统一。第二,为原告造成麻烦。改革后,各
地迅速制定了本省的跨行政区划行政管辖制度,由于我国省域众多,即使是法学
学者、专业律师也得再学习之后才能了解不同省域的不同管辖制度,更别说普通
老百姓。因此,众多的管辖制度给普通群众造成了一定的负担。因此这种改革并
不是长久之策,在经过若干时间的行政司法体制改革后,立法必定要选择一种适
合国情的、适应于法律体系统一的行政管辖制度。
从全国范围内试行的这五种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来看我国行政诉讼管辖制
度发展的未来:第一,从时间顺序来看,利用基层法院开展相对集中管辖、全省
范围内异地交叉管辖和当事人自由选择管辖法院三种行政案件管辖类型是在党的
十八大以后进行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有益探索,跨行政区划法院和利用专门法院
管辖跨行政区划是在以上三类管辖制度之后出现的试点改革,因而更容易引领时
代发展的潮流。第二,从支持主体上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党中央从全国战略高
度出发做出的试点改革,代表了国家的决心和方向;利用专门法院管辖跨行政区
划行政案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支持的背景下做出的试点改革,而其他三类则是由
各省自行制定的试点改革。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试点是从全国的角度出发,
而各省则是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从这一方面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利用专门
法院管辖跨行政区划行政案件更有利于全国的实行。第三,从资源整合来看,跨
行政区划法院和利用专门法院管辖跨行政区划行政案件是在整合原铁路运输法院
等专门法院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试点,对于现阶段专门法院审理案件较少、人员
闲置等情况具有缓和作用,集中管辖也具有资源整合和合理利用的优点,而异地
交叉管辖和自由选择管辖则不具有资源整合的优点。第四,从排除行政机关干扰
的作用来看,跨行政区划法院和利用专门法院管辖跨行政区划行政案件更倾向于
司法机关管辖的独立地位,因而更有利于排除司法机关的干扰。集中管辖和异地
交叉管辖在实行之初可以有效避免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扰,但时间一长仍然不能绝
对排除干扰,自由选择管辖给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行
政机关干预司法公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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