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数字赋能非遗文化传承路径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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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novative Path of Digital Empowerment fo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ance
数字赋能非遗文化传承路径创新研究
2. 非遗数据的概念和范围
由于数字化非遗保护方式多年的丰富实践,诞生了海量的非遗数据。所谓非
遗数据是指利用数字技术对非遗进行采集与存储等数字化处理而产生的数据。人
们对非遗数据有不同的称谓,有学者使用“非遗数字化成果”和“非遗数字化结
果”,也有学者使用“非遗数字信息”,还有学者使用“文化遗产数字化制品”
和“数字化衍生物”等称谓,都主要是用来表达数字化非遗保护方式之后的资源
形态。从大数据的时代背景和数字化技术应用取得的结果的法律性质出发,主张
使用“非遗数据”这一概念称谓,尽可能在法律上对该概念给予准确表述。在大
数据时代,非遗数据是保存非遗的重要形式和保护非遗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
传承非遗的途径之一。非遗数据包括了非遗数字化采集、存储和利用的整个过程
的数字记录。非遗数据范围广泛,不仅涉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开展的文化资源共
享工程、非遗记忆和记录工程等保护活动产生的数据,还包括非遗研究机构和个
人运用数字化保护方式产生的数据以及与保护传承非遗相关的数据。从数字化采
集具体事项的角度进行分析,非遗数据具体范围包括:非遗项目基础信息,涵盖
项目概要、产生环境、历史沿革、分布区域、保护情况和价值等;非遗传承人信
息;相关生活习俗和人物;项目传承的方式和传承谱系;文物古迹;相关文献和
实物。
(二)非遗数据采集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非遗数据采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11 年颁布实施的《非遗法》第
12 条和第 13 条规定,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开展非遗调查工作,并对非遗
进行记录建档,文化主管部门应全面了解非遗情况,建立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非遗作为中华文化的精神血脉,是中华民族文化同一性的深层次基因密码,其在
质量和种类上的锐减会解构中华民族文化凝聚力,削弱民族认同感,滋生国家文
化安全危机。国务院办公厅于 2005 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意
见》,明确强调要运用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遗进行真实全面记录,
并建立档案和电子数据库。这说明在非遗保护之初国家就已经意识到运用数字技
术手段以“物质的”“看得见的”“可保存的”方式来保护非遗。文化部 2005
年发布的《关于开展非遗工作的通知》指出非遗普查工作中要“运用录音、录像、
数字化多媒体技术”全面记录非遗;2006 年颁布的《国家级非遗保护与管理暂
行办法》第 14 条明确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级非遗数据库;2008 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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