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数字赋能非遗文化传承路径创新研究
P. 71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技术路线
住民有权维持、控制、保护和发展其文化遗产、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生物多样性公约》也鼓励非遗所在地民众、群体或者国家等非遗权利主体参与
非遗调查,突出了原生族群在非遗数字化采集中的主体作用。《保护非遗的伦理
原则》第 1 条和第 2 条重申了非遗原生族群在非遗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主要作用,
明确“社区、群体和或有关个人应在保护其自身非遗中发挥首要作用”。我国
《非遗法》也强调尊重非遗当地人对自己文化和风俗的理解,也体现了原生族群
对本民族文化的把控。原生族群出于对本民族文化的热爱和保护传承应当有权利
采集本民族的非遗信息,这实现了原生族群从采集对象到采集主体的身份转换,
是掌控自身非遗的自我意识的体现。因此,了解并保护自己的文化是原生族群的
一项基本人权,承认其在非遗数字化采集中的主体地位也是保障其民族文化权利
的体现。
目前,许多国家“都支持或至少认可社群对自己的非遗进行数字化保护”,
这样可以由社群自己全面掌控非遗数据供自己人使用或政府决策用,即使是由于
研究需要使用也由社群自己决定是否同意。当然,此种情况也有一定条件,即原
生族群对时代形势和自己文化的保护传承有一定程度的智慧认知与远见。掌握技
艺、深谙内涵的传承人对此认识尚有差异,普通族群人员的认识也就可想而知,
实践中此类情况相对较少,但并不能因此就否认原生族群对自己非遗所享有的采
集权利。故而原生族群也是适格的非遗数据采集主体。
(3)非遗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
非遗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主要指国境内的非遗专门研究机构、高校等及其研
究人员,即境内科研机构及研究人员,主要提供非遗项目的相关研究信息和资料,
并对非遗的采集工作提供专业学术意见。非遗研究机构作为保护传承非遗的专业
机构,实施数字化保护是其基本职能之一。非遗数字化采集是一项专业复杂又浩
瀚庞大的系统工程,非个人之力可以完成,且数字化采集又直接决定非遗在数字
世界的存在样态,是非遗原真性能否留存后世的关键,意义重大。因此,需要有
专业的非遗机构和人员制定非遗数据采集的专业工作方案。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也
离不开既通晓非遗专业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研究人员的指导。研究人员主要
指专家学者,可以从现有研究资料中继续发掘新的研究视角,通过学科交叉合作
扩宽研究视野,且能形成系统化的、指导性强的、可操作的相对完整的理论学说,
为非遗数字化提供政策咨询和理论参考。
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