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数字赋能非遗文化传承路径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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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技术路线



               淀出丰厚的文化遗产,在财力物力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国际合作可以更好地让非遗
               真正变身文化资产、文化财产。我国在这方面有过积极的尝试,取长补短已见成
               效。20 世纪 90 年代,敦煌研究院在美国梅陇基金会的支持下与美国西北大学开

               展了敦煌石窟壁画数字化研究工作。通过这种国际间交流合作,敦煌壁画研究已
               取得可观的成果,截至 2005 年底敦煌研究院已与美国大学合作完成了 22 个敦煌
               石窟典型洞窟壁画的数字化采集工作,完成基于 Quick Time VR 技术的虚拟漫游
               洞窟 5 个。这是我国较早的对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保护的项目,对壁画信息的永

               久保存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留存和充分展现壁画的艺术价值。在“数字敦煌”
               的子项目之一《数字化敦煌壁画合作研究》中,美国西北大学和美国梅隆基金会
               都深度参与了敦煌壁画的数字化采集工作。这种合作模式充分发挥了境外研究机
               构和研究人员在技术、设备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保存我国卓越的绘画艺

               术和丰厚文化因子,实现互惠共赢。这对推进传统文化保护传承,从而发扬光大
               东方智慧、扩大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有重要意义。
                   (四)非遗数据采集的程序和形式
                   1. 采集程序

                   现行法关于非遗数字化采集的程序性要求主要体现在《非遗法》和《网络安
               全法》中的部分条款,前者明确规定了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非遗数据
               采集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具体要求,后者则主要是针对网络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采集功能。

                   由于建立数据库、网站、数字博物馆等是非遗数字化保护的重要形式,符合
               《网络安全法》第 2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
               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的规定,因此《网络安全法》对网络运营者
               采集信息的要求也适用于非遗数据采集。《网络安全法》第 22 条第二款规定“: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

               意。”第 41 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
               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这两条规定
               明确了数字化采集的原则性规定,即进行非遗数据采集应当征得非遗权利主体的
               明确同意,维护非遗持有人的知情权;同时需遵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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