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数字赋能非遗文化传承路径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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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技术路线
布的《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强调各非遗项目保护
单位要利用数字化手段记录以非遗传承人为核心的非遗技艺等。
《非遗法》实施 10 余年来,我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和非遗生存的社会环境
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非遗数字化采集工作也需要新的政策导向。2021 年公布的
《“十四五”非遗保护规划》在主要任务第 1 条就明确要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非
遗记录,推进大数据的应用,提高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加大对非遗有关文字、图
片、音频、视频等的搜集、整理和数字化处理;同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
遗保护工作的意见》在“健全非遗保护传承体系”要求中明确指出,加强非遗档
案数字化建设,实施非遗记录工程,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记录水平。在国际法
层面,《公约》第 11 条和第 12 条明确各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
上的非遗受到保护……为了使其领土上的非遗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
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订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
对国内的非遗进行普查并确定清单是主权国家的国际义务,在大数据时代这种普
查与确定清单义务的履行自然首选数字化方式。
(三)非遗数据采集主体的确定
非遗数据的采集主体是指依法有权采集非遗数据的机构或个人。根据我国法
律的规定,分以下几种情形予以讨论。
1. 公法人采集主体
公法人是指由国家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
人,即政府部门。相对的,私法人则是指公法人之外的、依私法设立的法人。在我国,
由国家文化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国家层面的非遗数字化采集工作,各省的非遗数据
采集则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我国非遗数字化采集的合
法主体。我国《非遗法》吸纳了《公约》的规定精神,在其第 11 条和第 12 条明
确县级以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非遗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
域内的非遗进行调查。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是非遗数据采集的有权机关,是采集非
遗数据的适格主体。
2. 私法人采集主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私法人数据采集主体。《非遗法》第 14 条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遗调查。根据该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可以进行非遗数据采集。有几类特殊的私法人主体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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