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碳中和背景下绿色建筑设计与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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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碳中和目标下中国绿色建筑发展成效
自愿性政策。自愿性政策是指通过鼓励、支持和引导建筑开发商自愿开发绿
色建筑的政策。我国对于绿色建筑项目自愿性政策比较少,且主要对象为高星级
绿色建筑项目,具体形式主要是鼓励、支持以及引导建筑开发商开发绿色建筑等。
例如。2013 年北京市颁布的《北京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到,鼓励政
府投资的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
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等。
(三)政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
1. 强制性政策
强制性政策是通过各类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强制执行来达到一定的
目标。根据政策效力又可将其分为以下四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
规范。其中,法律体系的建立为整个绿色建筑政策系统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
基本原则并提出了主体政策耍求;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文件,是各级政府根据基本法律做出的细化法律规定,对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的
具体环节与问题进行了具体耍求,在申报审批、过程管理、工程建设等流程提出
相应耍求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部门规章涵盖各部委依据自身情况颁发的異体
规定、办法、规划等形式的文件,通常这类文书表明了势前阶段的施政方向和重
点,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起着引导作用;标准规范以专业技术性内容为主,内容
多样涉及绿色建筑的各类相关技术,从颁布主体上可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
从类型上又有设计标准、管理规范、质量验收规范、检测标准等等。
通过强制性政策促进绿色建筑的推广的优点在于法律法规本身的强制性能显
著规范行业行为,有效引导产业发展,设定明确的目标后可直接针对行业和相关
企业行为进行约束,政策效果立竿见影;缺点在于政策本身缺乏灵活性,微观上
统一执行标准不能在具体生产者之间进行区分,无法衡量厂商间的成本差异,若
某些厂商的执行成本过大将对绿色建筑的发展起到反作用,宏观上,经济与技术
的发展速度往往领先于政策的更新速度,滞后的强制性政策其针对性将减弱,对
当前发展趋势的不准确定位将削减其促进作用甚至可能抑制绿色建筑的发展。
2. 激励性政策
激励政策通过设定一系列的激励机制以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来实现一定的目
标,由于其主要经由市场信号引导开发商和消费者,因而具有低成本和高效率的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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