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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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网络空间信息安全
网络基础设施的专门维护管理,使得网络基础设施有序运转,又能依法打击、惩
戒各类在网络空间实施犯罪的不法分子、团体,使网络犯罪分子无处逃遁。与国
家主导下的多边合作模式相适应的主要合作平台应该是以主权国家为主的多边平
台,主权国家应享有最核心的决定权。中国和俄国是倡导国家主导下的多边合作
模式的典型代表,主张政府应给予网络空间以充分监管,在保证国家核心利益安
全的基础上进行合作。曾经,美国是合作模式上的主导者、设计者,但是在过去
的旧模式下,要反映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权力,不是易事。而
今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面临着“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与国家主导下的
多边合作模式之争,发展中国家是全球网络发展的受益者,不是网络霸权的争夺
者,是国际网络空间和平的建设者,不是扰乱秩序的破坏者,更希望推进国家主
导下的多边合作模式。
就制度层面而言,各国在合作机制、合作模式上仍多有短板,对话交流不
足,网络安全合作流于表面。
3.法律层面:立法进程与立法标准差异
相关法律是维护网络空间有序发展的保障。布赞认为,“相异单元之间因共
同规则而形成的共同身份是共同身份的复杂形式……形成成熟国际社会”。网络
社会作为现实社会在虚拟世界的延伸,正在向成熟的国际社会迈进,以共同遵守
的法律作为运行的基础。现阶段,网络相关立法标准的差异与立法进程的滞后,
是阻碍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问题之一。
(1)国际网络相关立法滞后
法律作为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过程中维护社会秩序的行为准则体系,其重要
性显而易见,一切善恶、真伪都需要以法律为依据来判别。网络空间法治化的议
题之所以被关注,并显得越来越突出,是因为每个人的利益越来越被牵扯进来。
首先,国际社会没有形成代表整体利益、适用于网络空间的整体安全相关
法,法律进程严重滞后。各国互联网发展水平不同,关于网络空间、网络安全问
题的法律规制和相关立法进程各有差异。虽然各国对不同的网络空间安全问题有
一套自己的法律规制,但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适用于网络空间安全的相关
法律并没有制定出台。从网络出现到现在的几十年时间里,各国政府机关、企业
界、学术界在网络空间安全领域已经有很多积累,立法的条件、立法的准备相对
来说都比较成熟,然而,高屋建瓴的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体系成果尚未见到,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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