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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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条款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
             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

             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
             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
             确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
             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
             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
             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
             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
             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

             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
             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

             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
             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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