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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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
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
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
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
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
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
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
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
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
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
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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