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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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

            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
            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

            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
            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

            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
            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

            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
            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

            证物。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

            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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