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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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常用法条速览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

            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
            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
            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

            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
            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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